泰宁古城
用餐情况: | 早餐:不含 | 午餐:不含 | 晚餐: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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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情况: | 泰宁 | ||
交通工具: | 大巴 |
历史悠久、古为“归化镇”,距今已有1340年的历史。文物古迹众多,素有“汉唐古镇、两宋名城”之美誉,还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央苏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尚书第、世德堂坐落在城内,“朱德、周恩来旧居”和大批珍贵的文物都保存完好,规划建设的新徽派翘角仿宋古城建筑更是别具一格。
游览泰宁古镇、素有“汉唐古镇、两宋名城”之美誉,游览国内县级规模最大的青铜群雕,在这里,可以领略“铜雕街’美轮美奂的建筑艺术,追思古街古巷古井古城墙的似水流年,感慨状元文化园青铜群雕凝固的科举盛事、宋明文化。
后参观【珠宝饰品】(参观120分钟)午餐后乘车(约15分钟)赴如诗如画的“天下第一湖山”——【金湖景区】(游览约3.5小时),主要景观有:登岸游览野趣园-水际瀑布、一柱插地不假片瓦的南方【甘露寺】、丹霞地貌奇观【陆地斜线天】船游鸳鸯湖,观大赤壁、仙寿呈祥-天书真迹等;参观【金湖景区】(参观时间90分钟)。
泰宁美景
用餐情况: | 早餐:含 | 午餐:不含 | 晚餐:不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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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大巴 |
泰宁金湖
泰宁寨下大峡谷
泰宁古城
泰宁美食
1、不提供自然单间,产生单房差或加床费用自理。非免费餐饮费、洗衣、电话、饮料、烟酒、付费电视、行李搬运等费用。
2、自由活动期间交通费、餐费、等私人费用。
3、行程中未提到的其它费用
4、儿童的“旅游费用包含”内容以外的所有费用。例如产生超高餐费、门票等需客人另付!
5、个人购物、娱乐等消费。
6、因交通延误、取消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额外费用,及个人所产生的费用等。
7、旅游意外保险;因旅游者违约、自身过错、自身疾病,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而额外支付的费用。
大金湖游船(费用85元/人 客人自理)
网上预订:直接通过网站下单,在线选择产品并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订单。
在线预订:拨打咨询/预订电话,由客服帮助您完成信息的确认和下单操作。
1.出团时请务必随身携带身份证原件,如客人忘带身份证件出现损失或照成行程延误客人自行负责;
2.请自备防晒用品,晕车药,常用的药品(预防感冒,腹泻等疾病)等;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以免丢失,请不要在车内吸烟、吐痰或丢弃垃圾;旅途中不要过量饮酒,自由活动时,请结伴出行,不要走得过远,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友情提示:
1、此行程为散拼线路在旅途中不得擅自离团,若不随团或不游览以上景点,费用不退,客人承担离团后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责任;
2、泰宁地处山区(早晚)气候及温差变化较大,游客请多带衣物及雨具;
3、景点由地接旅行社根据实际情况在景点不减少的情况下调整安排游览时间;
4、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不参加或减少景点)造成的,退门票则按旅行社折扣价退;
5、游客如有投诉意见请务必在当地及时提出并认真填写意见反馈单。返程后提出的任何投诉问题,我社以客人的意见反馈单为准,谢谢合作!
6、因福建公安局严格规定,入住酒店必须佩带本人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有效证件,小童必须带户口本,婴儿可带出生证明原件,没有有效证件一律不予入住,请大家配合,谢谢!!
7、咨询电话:13950901809(曾)
8、供应商:三明市中青旅
此协议与《团队包价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报名表及补充约定》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经旅行社(甲方)与旅游者(乙方)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前往由甲方安排的在销售行程中注明的旅游购物场所,则协议安排旅游行程购物场所参观。具体约定如下:
一、说明:为体现闽南地方特色,在此线路设计上有以下购物点作为旅游的参观点,在团队旅游行程中,加入参观以下闽南特色购物店的活动项目,购物商场证照齐全,是对社会开放的商场.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补充协议,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者如不愿参加以下购物点,则在报名时另外选择其他的包价旅游线路,特此说明。
二、购物场所及相关:
(1) 行程所含购物场所:
序号 | 购物店名称 | 停留时间 | 产品类型 | 备注 | |
1 | 螺旋藻 | 120分钟 | 螺旋藻蛋白粉、螺旋藻面等养生保健品 | 不强制购物 | |
2 | 珠宝饰品 | 120分钟 | 首饰、玉、珠宝等 | 不强制购物 | |
3 | 慈善玉文化展示中心 | 120分钟 | 床单四件套等 | 不强制购物 | |
三、相关约定:
1、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必须是基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且必须于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并签订;甲方或
三、相关约定:
1、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必须是基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的前提下且必须于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并签订;甲方或其派出的带团导游和领队不得有任何欺骗或强迫旅游者的行为,如有发生前述行为,旅游者有权拒绝前往购物场所或参加自费项目并可向组团社投诉或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本协议签订后旅游者或旅行社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毁约,如发生此情况:单方面修改者或毁约者将承担一切的经济赔偿。
2、甲方承诺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不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其他如购物一条街、奥特莱斯、连锁(百货)超市、免税店等购物场所不属于《旅游法》规定的“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范围。
3、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安排乙方前往的购物场所,可能因地区差异及进货渠道等原因其售卖产品的销售价格甲方不能保证是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一致的,因此甲方郑重提醒前往购物的旅游者谨慎选择是否购买。
4、旅游者在购买产品时请主动向购物场所需要发票或售卖单据以做凭证。
5、旅行社行程单中的景点、餐厅、长途中途休息站等以内及周边购物点不属于安排的购物场所,旅行社不建议购买,如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承诺本协议约定下的由甲方推荐的自费项目内容真实可靠,喜好程度取决于乙方的个人兴趣爱好,甲方不承担在自费项目内容真实可靠前提下的任何赔偿或者退款。
旅游者(客人)声明:本人及本人代表以上所列参团的全体同行人,对以上行程表及备注内容已详细阅读,了解并同意相关条款的约定,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旅行社(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 月 日
乙方 旅游者(盖章或者签字):日期:年 月 日